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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修改选举法实施细则,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

河南人大官方公众号

7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审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修订草案)》。此次修改增加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明确规定了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对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报备作出规定,对与现行操作不符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保障了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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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

修改后的选举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在第十四条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大代表基数增加20名,即由120名提高至140名;在第十五条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5名,即由40名提高至45名。同时,在第十四条对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代表总名额达到上限450名所对应的人口数作相应调整,由165万调整至155万。

对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报备作出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重新确定乡级人大代表名额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变动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破坏选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将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和中央换届文件有关要求,对原细则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不再具体量化要求,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保持适当比例。此外,原细则对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类标准进行了规定,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的职业发展变化,本次修订也予以调整,将此问题放在相关换届文件中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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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

实施细则规定,户籍不在本地、现居住在本地的人员,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取得户籍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享有与现居住地选民同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原细则第二十七条“居住城镇一年以上务工、经商而户籍不在城镇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的规定予以调整,不再对居住时间进行限制。

加强和规范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位法和中央换届文件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统筹做好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工作,依法保障选民知情权。在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或者委托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原细则第三十二条对领导干部代表与选民见面的单独规定不再保留。

完善对出缺代表补选的有关规定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原细则第五十条进行完善,分三款分别对代表补选的情形、程序进行规定。在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责任编辑:靳静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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