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李岩 文图
一起追讨约35万元欠款及利息的民事案件,在历经武陟县人民法院一审、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并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被执行人突然又被自己亲叔叔起诉讨要约40万元欠款。随后,武陟县人民法院方面仅依据几张借条未经调查就判决被告方还款,且进入执行程序,使得原本清晰的执行案件“被搅浑”(详见大河客户端2020年9月18日报道《大河调查|一起执行案件“卡壳”背后的虚假诉讼疑云》、2020年12月11日顶端新闻报道《大河调查|武陟一起“执行难”背后现案中案,谁在不作为?》、2020年12月15日大河报AI·15 版《武陟这起“执行难”背后现案中案,究竟谁在不作为?》)。
12月21日下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发来了有关此案的书面情况说明,通报了相关情况,但诸多悬疑依然待解。
案情回顾>>
讨要欠款3年多终审胜诉,却遭遇执行难
今年56岁的秦芝润是武陟县某企业的职工,2017年6月7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范小勇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
经过原被告双方辩论、法庭调查,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秦芝润胜诉,范小勇须偿还借款本金164500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范小勇上诉。2018年4月24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秦芝润告诉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终审判决后,范小勇依然迟迟不履行欠款支付义务。于是,2018年10月22日,他向武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金额约35万元,得到该院受理。
随后,他向执行法官李鹏飞报告了范小勇的一处个人房产财产线索。
按照秦芝润的说法,在此之后,他原本以为可以顺利得到执行,被拖欠多年的欠款应该可以有着落了。
让秦芝润没想到的是,接下来的一起诉讼,让他倍感惊诧。

▲武陟县人民法院对范景军起诉范小勇案的判决书
2018年12月6日,就在他申请强制执行后一个多月,范小勇又被起诉了,还是在武陟县人民法院。
起诉书显示,出生于1960年、与范小勇同村的范景军起诉范小勇,要求范小勇归还借款人民币35.9万元及利息。
范景军诉称,范小勇因做煤炭生意急需资金,分5次向他借款。约定一年归还。到期后,他多次催要,范小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
根据秦芝润举报并得到范景军起诉书印证,范景军和范小勇系叔侄关系。
2019年2月19日,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范小勇归还范景军借款35.9万元及利息。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诉讼由法官侯刚成担任审判员,适用了简易程序,进程较快:起诉40天后开庭,34天后宣判。
同时,这份只有两个页码的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只有47个字,而且还多了一个“的”字:“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维权艰难>>
向纪检巡察投诉后,法院才移交虚假诉讼材料
对于自己的维权经历,秦芝润在生气、失望之余,更是无奈。
他说,2018年10月22日,他向武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报告了范小勇位于武陟县翰林苑小区的一处房产相关信息,但武陟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李鹏飞曾表示,该房产无法拍卖执行。
“李鹏飞于2019年元月通知范小勇核实情况后,范小勇找到我,说因欠其亲叔的钱还不了,其亲叔也起诉了,即将于2019年元月16日开庭审理。”亲芝润说,他怀疑其中有鬼,因为经了解范景军作为一个普通农民,根本没有35.9万元的出借能力,有可能是其叔侄串通搞虚假诉讼。之后,他聘请了律师,将案情报告到了武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后法院执行局决定将拍卖的62.9万元暂冻结,待问题查清后再行分配。
经询问,范景军说是近几年承包村里土地挣的钱,以及他和妻子秦香草账户上的钱,还有他女儿打工挣的钱借给了范小勇。经调取其与妻子的银行流水账单与借条进行比对,5张金额5万元以上的借条共35.9万元,但均无对应的银行流水记录。

▲范景军银行账号与范小勇的部分资金往来记录
“村委也证明,范景军近8年来没在村里承包土地,庭审时范小勇也未参加庭审,而是由其妻子李霞代理参加了庭审,庭审也非常简单,未对借条进行辨解质证。”亲芝润说。
他说,2020年6月中旬,经武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范景军诉范小勇案的执行法官张波涛,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然而张波涛不愿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经他与律师多次催促无果后,8月10日他将其控告给了执行局长索小生,也不见处理意见。他只好将情况控告给了武陟县纪检监督第四巡察组。
在巡察组追查的情况下,案件材料才被移送至武陟县公安局,但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武陟县公安局初审后将案件退回让法院方面补充材料,之后案卷就在武陟县人民法院和武陟县公安局之间推诿扯皮,原本的执行也未能落实,一直搁置。
中院通报>>
暂定结论为,此案不符合再审条件
12月21日,在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就此案件的相关焦点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李沙第发送采访提纲之后,该院宣传处处长刘建章发来了《武陟县人民法院关于秦芝润反映范景军诉范小勇一案的情况报告》。
该报告原文全文如下(部分错别字):
一、案件基本情况
审理情况:(2019)豫0823民初115号原告范景军起诉被告范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2月19日出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要求被告范小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范景军借款3590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19年4月19日生效,同年5月16日范景军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执行案件。
诉前保全情况:2018年12月6日立案申请保全,结案方式无标的可实施保全,房屋地址写为翰林国际清华园。2018年12月19日立案第二次申请保全,在诉前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范小勇位于武陟县迎宾大道中段东侧翰林苑10号楼东二单元10层西户的房屋。
执行情况:2020年5月19日,该房屋以60万元协商价格拍卖,一拍流拍降到51万元,最终竞拍以629000元拍卖成功。银行贷款约20万,剩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给付当事人。
二、案外人秦芝润与范小勇案件基本情况
(2017)豫0823民初1682号秦芝润与范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11月29日出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范小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芝润借款本金164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8日起按利率2%支付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后范小勇上诉,中院于2018年4月12日出具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月7日执行立案(2019)执105,查封范小勇别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联系后让他人送至本院扣押),起亚轿车一辆(已买过),雪佛兰轿车一辆(已买过),多次找寻,未找到被执行人,查封房屋(轮候)因评估车辆,6月26日约谈后同意终本。2019年7月22日,评估车辆结果出来后恢复执行(2019)执恢110,车拍卖15000元,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秦芝润于2020年4月2日申请终本。
三、案外人秦芝润反应情况
案外人秦芝润在2020年6月4日向本院递交范景军与范小勇执行案件的情况反应和申请,反应范小勇的亲叔范景军执行范小勇的案件情况,标的为40万元左右,范小勇的房产被查封。秦芝润认为,范景军是种地为业的普通农民,没有其他经营和收入进项,不具备359000元的出借能力,且没有交易流水,范景军对范小勇申请执行时利用虚假诉讼协助范小勇逃避债务。
四、范景军起诉范小勇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1、起诉借条为五张:
2016年2月12日59000元借条一张(利息1.5分);
2016年8月11日70000元借条一张(利息1.5分);
2016年11月14日50000元借条一张(利息1.5分);
2016年11月28日90000元借条一张(利息1.5分);
2016年12月6日90000元借条一张(利息1.5分)。
2、原审中并未对借款情况进行询问。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2020年8月11日,执行局对范景军进行了询问,范景军对上述五笔借款陈述如下:
2016年2月12日59000元借条:2015年2月12日我在银行取了45000元(妻子秦香草的账户),加上家里现金5000元,共计50000元,范小勇用了1年算利息9000元,共计59000元;
2016年8月11日70000元借条:2008年8月11日范小勇借我60000元,用了四年又借给范小勇10000元,计70000元;
2016年11月14日50000元借条:2015年11月14日我卖了两年的地黄50000元,借给了范小勇;
2016年11月28日90000元借条:2013年11月28日我在信用社取了40000元(妻子秦香草的账户),卖粮食20000元,二闺女又给我20000元,共计80000元,范小勇用了1年算利息10000元,合计90000元;
2016年12月6日90000元借条:是2012年12月6日拿我二闺女范芹芹50000元,范小勇用了两年,2014年二闺女又给我20000元,加上我自家卖粮食钱20000元,计90000元。
3、通过执行局调取的范景军、秦香草银行收支情况分析。
(1)范景军现存、现取情况:
2008年----16笔,113000元。
2009年----16笔,103500元。
2010年----26笔,242142元。
2011年----4笔,32000元。
2012年----5笔,18590元。
2013年----3笔,25670元。
2014年----13笔,103728元。
2015年----12笔, 111457元。
2016年----6笔,50000元。
(2)范景军银行卡流水情况(不常用):
2007年----238元
2008年----1106元
2009年----2692元
2010年---缺少一页。
2011年----260元
2012年----2261元
2013年----1477元
2014年----1346元
2015年----6012元
2016年----11383元
(3)秦香草现存现取情况
2011年----7笔,51000元。
2012年----13笔,98000元。
2013年----14笔,132000元。
2014年----14笔,120000元。
2015年----21笔,177580元。
2016年----10笔,83570元。
秦香草无2017年之前的银行流水。
4、针对范景军提出的两笔取款情况
(1)2013年11月28日取款40000元,经核实无误。
(2)2015年2月12日取款45000元,经核实无误。
(二)就现有证据分析:
1、范景军及秦香草夫妻两个的银行收支情况,证明其有能力出借被告相应的款项。
2、就范景军在执行局询问笔录中作出的陈述来看,其基本能够合理解释借款的来龙去脉。
3、秦芝润仅提出了合理怀疑,未提供任何证明范景军与范小勇民间借贷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证据。
综上,经立案庭速裁团队及民庭法官研究,暂定结论为:本案不符合民诉法第200条能够进入再审的13个条件。
五、通过立案庭检索范景军、范小勇、秦芝润在本院的案件情况
(一)范景军共有1个案件,作为原告,系本案。
(2019)豫0823民初115号范景军诉范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额39.5万元。
(二)范小勇共有3个案件,系被告,范景军诉范小勇一案,秦芝润诉范小勇一案。
(2017)豫0823民初1682号秦芝润诉范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20万元,原告提供两份转账转账记录5万元。
(2019)豫0823民初115号范景军诉范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额39.5万元。
(2020)豫0823民初2587号原告曹素花与被告李霞、孙春平、范小勇,标的额66万元。
(三)秦芝润15个案件,均系原告,有职业放贷人嫌疑。
(2019)豫0823民初3619号秦芝润诉李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额7.9万元。
(2018)豫0823民初4123号秦芝润诉李海云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额5万元。
(2017)豫0823民初660号秦芝润诉钦芬芬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额4万元。
(2017)豫0823民初864号秦芝润诉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额17.2万元。
(2017)豫0823民初1181号秦芝润诉何来仁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额4万元。
(2017)豫0823民初1682号秦芝润诉范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额20万元。
(2017)豫0823民初2151号秦芝润诉邓小红民间借贷纠纷 标的额10.656万元
(2017)豫0823民初2525号秦芝润诉邓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额5.3315万元。
(2017)豫0823民初3180号秦芝润诉郭二军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额35.8万元。
(2016)豫0823民初400号秦芝润诉牛巧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额5万元。
(2016)豫0823民初2223号秦芝润诉王保霞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额4.915万元。
(2015)武民南初字第00006号秦芝润诉张佳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额0.94万元。
(2015)武民南初字第00130号秦芝润诉闫德宝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额6.97万元。
(2013)武民东初字第00226号秦芝润诉姬迎春民间借贷纠纷。
(2013)武民东初字第00227号秦芝润诉郭二军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额1万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院对范小勇的的房产依法拍卖后,案外人秦芝润向本院提起异议,认为范景军利用虚假诉讼协助范小勇逃避债务。2020年8月5日,本院就秦芝润反映的线索材料跟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公安机关认为我院需要进一步查明相关的事实。2020年8月31日,本院补充相关线索材料后,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9月4日以未查清范景军借给范小勇的钱是否真实存在为由,将案件退回。
根据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权进行侦查活动,我院已将线索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交和反映。该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应由公安机关调查后进行处理。
悬疑仍在>>
疑点无法排除,究竟是否枉法裁判、虚假诉讼?
对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情况报告,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注意到,在认定范景军、范小勇借款存在的依据方面,疑点重重,难以让人信服。对此,包括秦芝润、多位律师在内的相关人士均认为,过于牵强。

▲就此案件,大河报此前曾予报道。
亲芝润说,首先,范景军提交的借条,落款时间均集中在2016年,而范景军所称的借款时间,均与此间隔较长时间,最短间隔1年,最长达到8年之久,较为罕见,不符合民间借款往来常理。
同时,武陟县人民法院仅仅核实了范景军指称借款的两次来源,仅仅总额8.5万元,与其诉称的35.9万元相去甚远。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还注意到,在亲芝润提取的法院方面调取银行流水证据中,10多年来,范景军账户虽有部分数万元相对较大额的提现、存款,但账户余额常年不多,最低仅几百元。据此,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认为,上述“情况报告”中将其夫妻二人年度收支汇总列出,并不能说明范景军具备出借能力。
“情况报告中说‘范景军及秦香草夫妻两个的银行收支情况,证明其有能力出借被告相应的款项;就范景军在执行局询问笔录中作出的陈述来看,其基本能够合理解释借款的来龙去脉;秦芝润仅提出了合理怀疑,未提供任何证明范景军与范小勇民间借贷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证据’这三条,模棱两可,不足为据。”张伟说。
就此案件,张伟认为,范景军起诉范小勇讨要欠款,范景军有举证义务,但纵观案情,范景军称其向范小勇借款6次总额35.9万元,但范景军与范小勇的银行账号之间却仅仅很少的资金往来,范景军并没有银行账户往来这样能够直接证实借款存在的足够证据,这是很不符合常理的,法院认定借款存在,证据不足,比较草率。
值得一提的是,负责范景军起诉范小勇案的武陟县人民法院法官侯刚成接受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采访时坦承,他没有核实也没有必要去核实借款是否真实存在,有欠条在,只要范景军、范小勇两人认可就行。这一有违最高法关于审理虚假诉讼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说法,在此案相当简短的判决书的“认定”部分也有体现。
亲芝润说,一方面,他要求追究法官侯刚成的枉法裁判相关责任,对他的执行案件排除干扰;另一方面,他要求武陟县人民法院,或者武陟县公安局立案查处范景军、范小勇涉嫌虚假诉讼案,追究虚假诉讼的相关责任,但截至目前,两个诉求均无果。
“这么巧合的时间节点、这么多的疑点排除不了、范景军连核心的直接证据都没有,法院凭这‘基本能够合理解释’就认定,能让人信服吗?”亲芝润说。
附: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五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修正,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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