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 12月12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河南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规定》。其中明确16类行为,属于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对于领导干部存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被插手干预人应当及时记录,并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向违规插手干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被插手干预人单位性质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不记录、记录后不报告或不如实记录的,对其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被插手干预人单位性质为非国有企业的,不记录、记录后不报告或不如实记录的,由行政监督部门约谈其相关责任人,对其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重点监管。
附全文:
河南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或相应领导职级的干部。其他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插手干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被插手干预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依法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规插手干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指导协调、行政监督等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了解招标投标活动情况,实施指导协调、行政监督等相关工作,提供政策咨询、优化营商环境建议的,不属于违规插手干预。
第五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或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等方式转为非公开招标,或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对工程建设项目“明招暗定”或“先建后招”的;
(二)明示或暗示应当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采用“评定分离”的;
(三)明示或暗示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规避进场交易的;
(四)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
(五)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介绍、推荐和指定项目投标人的;
(六)强制或授意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七)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
(八)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借用、伪造资格、财务、业绩、信用情况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九)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以围标串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十)干涉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组建的;
(十一)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工作,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结果的;
(十二)干扰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工作,干预、影响、操控定标过程和结果的;
(十三)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要求中标人转包、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为中标人指定特定生产供应者的;
(十四)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监督检查或投诉处理工作的;
(十五)利用职权或超越职责范围探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牵线搭桥的;
(十六)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的要求。
接受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违法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不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减轻、免除责任。
第七条 领导干部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被插手干预人应当及时填写《河南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记录表》,连同相关函文、信件、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佐证材料一并向违规插手干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所涉领导干部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直接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八条 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记录报告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被插手干预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保密。
领导干部对记录报告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被插手干预人单位性质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不记录、记录后不报告或不如实记录的,对其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被插手干预人单位性质为非国有企业的,不记录、记录后不报告或不如实记录的,由行政监督部门约谈其相关责任人,对其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重点监管。
第十条 有关党委(党组)收到报告后,对所涉领导干部有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研究处理;所涉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党组)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接收报告后,按程序及时处置办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五条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纪委监委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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