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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地发布临时管控公告

漯河发布

4月15日,漯河市发布《第二十三届中国(漯河)食品博览会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临时管控公告》,具体如下:

为加强第二十三届中国(漯河)食品博览会举办期间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管控,严密防范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干扰破坏,切实维护我市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公安局决定,自2026年4月19日0时起至2026年4月21日24时,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我市部分空域内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开展“商业、娱乐、试验、比赛、航拍”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飞行区域:漯河市科教文化艺术中心为中心的半径2公里范围(东经114.00835,北纬33.60228)。

二、禁止飞行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悬挂滑翔、动力悬挂滑翔、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热气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及其他空飘物。

三、实施管控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管理,严格落实管控规定。因宣传、医疗、气象、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4月18日前,向漯河市公安局申请,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备案后(电话:0395-5860705),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

四、实施管控期间,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严禁使用系留气球等悬挂装置,禁飞区域内禁止放飞“孔明灯”。

五、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飞行或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飞区域的,公安机关将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特此公告!

漯河市公安局

2026年4月15日

来源:漯河发布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靳静波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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