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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黑老大”柴长安充当“保护伞”,鄢陵4人被判刑

大河客户端

近日,禹州市法院对三起涉黑“保护伞”案件集中宣判,被告人鄢陵县交通局原副局长葛某超、鄢陵县陈化店镇原镇长汪某涛、鄢陵县陈化店镇原人大主席贺某庆、鄢陵县公安局彭店派出所原指导员张某红四人,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葛某超在负责郑合高铁沿线的陈化店等乡镇拆迁工作期间,明知柴长安(已另案处理)为首的组织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依法履行职责,在建设高铁涉及拆迁项目中,为柴长安攫取巨额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被告人汪某涛、贺某庆在任职期间,明知柴长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况下,仍出具相关文件,为柴长安攫取巨额利益提供便利条件。在许鄢快速通道鄢陵段建设期间,被告人汪某涛违反补偿款正常发放程序,在村组、村委、工作区负责人均未签字的情况下,首先签字同意拨付给柴长安相应补偿款,其间,汪某涛、贺某庆还多次接受柴长安宴请,收受财物。

被告人张某红于2013年6、7月份,在明知柴志安(已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出资约40万与柴志安等人合伙经商,并为该经营活动管理财务月余。其间,张某红作为当地派出所带班领导,在接到柴长安、柴志安纠集人员砍伤他人、柴志安打砸某店铺的警情中未依法处理,草草结案,导致柴长安、柴志安等人逃避法律追究。

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超、汪某涛、贺某庆、张某红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利用职务之便对柴长安、柴志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隐匿、包庇、纵容,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4月28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柴长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妨害公务罪等14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70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大河客户端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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