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法院从全省法院2024年度办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评选出多件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在公布的案例中,涉及“UU跑腿”“牧原”等多个知名品牌。
“UU跑腿”被侵权,法院二审改判提高赔偿金额
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自2015年经营同城快递业务,并注册有“UU跑腿”等商标,曾荣获“河南省品牌领军企业”称号,入选商务部第二批48家数字商务企业、工信部信息消费应用创新奖、工信部2021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是同类业务占市场份额最大的公司之一。

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等被告分别在微信小程序、公众号、微博等平台使用“悠悠跑腿”“忧忧跑腿”标识,开展快递等业务。2020年,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生效判决判令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但该家政服务公司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胡某某(上述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持股100%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先后注册了包括该家政服务公司在内的西安某跑跑家政公司、西安某货运有限公司、西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公司,在抖音、快手、微博、百度搜索、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使用与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UU跑腿”商标标识发音相同、图像近似的标识、图标开展同城跑腿业务。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认为上述公司及胡某某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及胡某某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胡某某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但原审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不能有效发挥惩治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前诉生效判决已认定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侵权,而案涉公司在此后继续侵权,且时间长达数年,在诉讼中对侵权事实亦予以否认,综合考虑案涉侵权公司的经营时间、规模、侵权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改判其赔偿经济损失1500000元。
开网店销售生猪养殖设备使用“牧原”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系“muyuan牧原”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1类:活动物、活猪等。该公司创立于1992年,公司注册资本52.62亿元,主营业务为生猪养殖与销售。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第28174949号“muyuan牧原”商标并投入大量资金对该商标进行宣传推广。

2024年6月,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现王某某在淘宝平台开设名为“牧某养殖设备厂”的店铺,销售生猪养殖设备等产品。王某某在店铺显著位置使用了“牧原”标识,并在“壁挂式智能雾化消毒机”等产品销售页面上标注有“牧某”字样。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王某某不正当使用了经其长期宣传和使用的“muyuan牧原”商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muyuan牧原”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王某某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00000元。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muyuan牧原”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在生猪养殖、猪肉制品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当认定“muyuan牧原”商标为驰名商标。
王某某虽非在同一种商品类别上使用相关标识,但因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muyuan牧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应给予其跨类别保护,故依法认定王某某在其开设淘宝店铺中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侵害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依法判决王某某立即停止侵害“muyuan牧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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