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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拟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大河财立方

7月2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发布《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在7月31日前,登录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建议。

制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到,制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创业培训、辅导和教育体系,为创业人员提供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融资担保等创业辅导培训;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创办人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对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民营经济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政策优惠。

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以家庭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类自然人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可以根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原前置许可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先办理变更登记,再办理相关许可的变更。

对发展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民营经济组织,按规定给予过渡期间登记、税费、融资、统计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按照国家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

《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级分类扶持政策,对科技型、创新型、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民营经济组织实施精准指导和常态化帮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认定奖励、园区培育奖励、用地用房保障等支持,推动民营经济组织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

建立民营经济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长效机制

建立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长效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现代制造业、乡村振兴、文化旅游、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能源、区域合作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按照规定流程和承诺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协调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对接保障用地、供水、供热、供电、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要素需求,及时兑现投资支持政策承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金动态补充、再担保风险补偿、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机制,推动扩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担保规模和覆盖面,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者取消抵押、质押等反担保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引导、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股权、租赁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探索将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环境权益纳入融资质押担保范围。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协作,为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加强上市、发债培训辅导,协助企业依法处理改制、重组、并购、上市涉及的资产权属和法律问题,引导证券、会计、法律、评级等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对完成辅导、挂牌、上市、增发、发债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补助。

支持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完善企业展示、挂牌转让、私募融资、培育孵化、登记托管等功能,创新推出特色板块,为非上市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资本市场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政府投资基金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资力度,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培育高新技术细分领域专业性民营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及个人合伙人税收优惠政策。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与民营经济组织的融资对接活动,为创业创新提供融资撮合服务。

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专精特新贷、科技贷、绿色贷、信用贷等业务,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贷支持。

对研发投入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给予奖补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联合高校院所共建以应用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平台。鼓励和支持有意愿的民营经济组织与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重大基础研究。对民营经济组织出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组建和参与建设国家和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支持组建由民营经济组织主导、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任务型、开放式创新联合体,开展联合攻关、协同创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依托民营企业建设一批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实现研发、验证、中试、产业化全链条贯通。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科技攻关需求征集;优化省级科技咨询专家库结构,增加民营经济组织专家数量;对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计划,在项目评审、预算评估、结题验收等环节适当提高民营经济组织专家比例。

推动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共享设施场地、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开展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合作,加强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在标准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财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普惠性财政后补助方式,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大科研投入,对研发经费投入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补;落实技术转移奖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

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开涉企收费项目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民营经济组织进行的行政检查,应当公布行政检查主体、事项和标准,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履行评估、批准、备案、公示程序,严控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限等。推行综合执法检查、“扫码入企”,推广非现场监管方式。

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和经营服务收费项目,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收费、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等。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健全防范化解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长效机制,发挥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登记(投诉)平台作用,加强投诉事项的分办、催办、督办和反馈。加大对拖欠主体的函询、约谈、督导和通报力度,依法公布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民营经济组织款项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不得通过贬损性标签、虚假信息传播、恶意关联负面事件、恶意举报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靳静波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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