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通知
郑政文〔2025〕113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郑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
二、对附件中未涵盖的补偿类型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由征收主体和被补偿主体协商确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
三、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四、此标准适用于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发布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落实。
附件:
1.青苗类补偿标准
2.林木类补偿标准
3.果树类补偿标准
4.建筑物类补偿标准
5.构筑物类补偿标准
6.其他附着物类补偿标准
7.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补偿标准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