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
通 知
郑政〔2025〕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豫政〔2025〕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承接事项清单
郑州市全面承接《河南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2025年)》,编制形成《郑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2025年)》(以下简称《事项清单(2025年)》),在郑州市区县(市)行政区划内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赋权工作(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不列入此次乡镇〔街道〕综合执法赋权)。
乡镇(街道)依法行使承接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乡镇(街道)承接依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后,原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街道)区域内不再行使已经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行政执法部门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毕。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纳入《郑州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事项清单(2023年)》、但未纳入本次《事项清单(2025年)》的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满30个自然日后一律予以取消。取消后,乡镇(街道)不再承接的行政处罚权仍由原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
二、规范执法主体与执法程序
(一)明确执法主体与实施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承接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执法主体,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体执法工作由其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依法实施。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各乡镇(街道)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履行执法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统一使用《河南省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4年版)》,确保执法流程和文书制作标准化、规范化。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三)加强执法证件管理
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乡镇(街道),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及资格考试。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申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并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四)推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
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各乡镇(街道)应每月对执法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案件类型分类报送区县(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加强区县(市)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之间的协作配合,完善线索双向告知、案件双向移送、联合执法协商等协作机制。
(五)保障当事人法律救济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该区县(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健全运行机制与队伍建设
(一)强化组织领导与统筹调度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管负责同志直接负责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搭建综合执法指挥平台
依托各乡镇(街道)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平台,整合资源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机制。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和案件流转。对发现的超出乡镇(街道)法定权限或《事项清单(2025年)》范围的违法案件线索,应及时向区县(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或移送。
(三)建立网格化执法责任体系
各乡镇(街道)应统筹整合内设机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村(居)民委员会、警务室(一村一警)等基层治理力量,构建乡镇(街道)、管理片区、村(居)三级执法责任网格。依托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线索上报、协调分工、案件查处、结果反馈、考核评价”的闭环工作流程,形成党建引领、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综合执法管理体系。
四、强化组织保障与监督指导
区县(市)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清晰界定乡镇(街道)与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
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设置3个月的过渡期(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在过渡期内,相关行政处罚权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
原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乡镇(街道)的协作配合,强化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为乡镇(街道)制定实用性强、操作性强的执法工作指引,并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逐步完成赋权事项过渡。
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并保持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持续提升执法人员法治素养、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指引、统筹协调和监督考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2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郑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2025年)
2.郑州市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5日
附件1
郑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
(2025年)


附件2
郑州市在乡镇(街道)行使
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一、居民住宅区
(含商住楼的居民住宅部分,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除外),商业服务网点。
二、规模较小具有住宿、医疗和看护功能的下列场所:
(一)房间数不超过14个的宾馆(饭店)、旅馆、民宿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场所;
(二)床位数不超过50张的医疗卫生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医养结合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下列场所:
(一)“多合一”场所;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贸市场、旅馆、饭店(含农家乐)、沿街门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发、采耳、健身、汗蒸等营业性休闲场所;
(五)邮政、电商、物流(含快递收发点)、金融网点、午托班、培训机构;
(六)公共书屋、展示陈列场所等基层文化服务场所;
(七)生产、加工、储存非易燃易爆品的工厂、作坊、仓库、堆场等场所;
(八)网吧、影院、KTV、夜总会、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等小型娱乐场所(该项仅乡镇行使)。
用语释义:
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所在的区域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域、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
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营业性用房。
“多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多种用途混合设置的商业店铺、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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