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2月19日消息,漯河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漯河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旨在满足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群体、城市引进人才等群体住房需求,盘活存量商品房资源,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收购企业必须是国有企业,且该企业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并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经审核批准后可作为收购主体。
方案明确还明确了收购房源的标准条件:一是手续齐全的已建成未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五证齐全,且无抵押、无产权纠纷的已建成未售商品房。二是纳入保交房、保交楼项目已基本建成的在建未售商品房,签订收购意向后,3个月内能实现首次登记。三是收购房源的面积以80㎡-120㎡为主,最大不超过144㎡。
方案要求,漯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摸清漯河市住房现状情况、住房需求底数,坚持以需定购开展收购工作,迅速完成配售或配租,不得长期空置。
漯河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漯河市存量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拓展保障性住房筹集渠道,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由符合条件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依照自愿平等、价格合理的原则,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满足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群体、城市引进人才等群体住房需求,盘活存量商品房资源,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摸清住房需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摸清我市住房现状情况、住房需求底数,坚持以需定购开展收购工作,迅速完成配售或配租,不得长期空置。(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各县区〔功能区〕)
(二)明确收购主体。市(县区)人民政府选定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的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经申请审核,漯河市华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漯河市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漯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作为市级收购主体,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存量商品房收购和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其他市(县区)级国有公司经申请审核批准后,也可以作为收购主体进行收购。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收购存量商品房工作。政府融资平台不得作为收购主体。(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政府国资委)
(三)明确收购标准。收购的房源主要为手续齐备、权属清晰、交通较便利、配套设施基本齐全、无产权纠纷、无抵押查封的已建成未售商品房,或者是纳入“保交房”“保交楼”项目且基本建成、剩余工程量不大的在建未售商品房。收购在建未售商品房项目,要明确项目具体竣工交付日期,确保按期竣工交付。收购项目房源户型面积原则上以80m2—120m2为主,最大户型不超过144m2,不得收购豪宅和大户型房屋。收购的存量商品房可用作保障性住房,也可用作人才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等。(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明确收购价格。遵循平等自愿原则,通过协商谈判方式确定收购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收购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协商确定公平合理收购价格,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从建设状态、售价、品牌影响力、区位优势、周边配套、容积率、户型、车位配比、权属情况等多维度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收购主体自主对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价格谈判。支持以司法拍卖价格收购司法处置的商品房。收购用作人才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等的,收购价格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合理确定,符合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漯河市分行)
(五)明确收购程序。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实行项目预收购制度。(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发布收购公告。依据收购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开方式在政府网站、漯河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收购公告。
2.接受企业申报。有意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列入收购备选房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报的房源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收购备选房源库。
3.签订收购意向书。收购主体在收购备选房源库中自主选定收购房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签订收购意向书,开展收购价格评估,同时将拟收购房源报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预售系统限制销售。开发企业不得私自再行对外销售拟收购的房源。
4.签订收购合同。征询配售配租意愿,当收购房源配售配租意愿达到或超过拟收购房源数量时,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时,收购主体开展实质性收购,签订收购合同,并及时将收购合同以及有关资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报备。房源提供方要求退出备选房源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收购主体申请解除限制销售。
(六)筹集收购资金。根据专项债额度情况,统筹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发行工作。允许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资本金,加强与其他资金统筹协调。收购主体要主动对接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完善专项债项目申报资料;加强与人行漯河市分行以及参与保障性住房贷款发放的相关银行对接,抢抓中央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机遇和其他中央、省级财政对保障性住房的各项补助资金,创新多元融资手段,拓展收购资金来源。税务部门要落实好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要加强债务、资金监管。资金使用单位要专款专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人行漯河市分行、漯河金融监管分局)
(七)加强收购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收购备选房源库。购买房源所涉及的交接查验、房源交付、付款方式、资金结算、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源购买协议中予以明确。房源收购后,收购主体需要组织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提高规范化管理和物业服务水平,确保住的舒心、放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收购主体和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申请,办理房屋销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登记有关手续,不动产登记证书应当载明“保障性住房”等字样。(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加强资金监管。收购主体获得的贷款资金、专项债资金应当在贷款银行开立资金监管专户,单列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确保贷款发放、使用、回收均通过开立的资金监管专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所得资金,要依法依规优先偿还本项目债务,结余资金用于本企业或集团公司其他“保交房”“保交楼”项目。(牵头单位:漯河金融监管分局;配合单位:人行漯河市分行)
(十)政策性资金支持。市(县)政府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对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支持,支持比例不低于收购项目总金额的2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保障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有关收购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服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障性住房收购工作。同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收购、配租、配售的全过程监管,确保收购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省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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