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7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江西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其中提到,支持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和片区开发,参与供排水综合管理试点和地下管网建设运维。
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采取与周边土地、资源、产业等一体化开发,配置经营性资源组合开发等方式参与建设运营。
允许被拖欠的民营企业以政府部门、央企国企应付账款进行融资,由金融机构为其提供等额或一定比例贷款。
允许民营企业以其持有的项目未来收费权、收益权质押贷款,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和知识产权证券化增信业务。
支持民营制造业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实施生产设备更新改造,按规定对企业采购或更新设备融资租赁贷款实际投放金额年化2%予以贴息,单笔设备融资租赁贷款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支持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引领带动社会资本积极投向民营企业。
江西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1.进一步扩大投资准入范围。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铁路、水电、供水等领域及需报省级层面审批(核准)的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原材料、城建、旅游等领域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项说明;对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项目,在特许经营方案中专项说明。行业部门应结合实际编制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指南,细化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相关标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严格审核民间资本参与情况、确定持股比例,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建设的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园区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物流枢纽、物流园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林业生态、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领域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民间资本布局重点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围绕“1269”重点产业链布局投资项目,通过完善透明化风险共担机制激励企业投资。在工业互联网、柔性化定制、共享生产平台、工业文化旅游等领域推出一批应用场景开放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支持民间投资更多投向高附加值服务行业。支持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和片区开发,参与供排水综合管理试点和地下管网建设运维。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采取与周边土地、资源、产业等一体化开发,配置经营性资源组合开发等方式参与建设运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3.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和产业创新。引导更多民间资本流向“硬科技”领域,支持民营企业申请省级自然基金项目,承担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省级“2030先锋工程”项目。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起降点网络建设,根据场景需求建设一批无人机起降平台、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等。对于营利性低空基础设施项目,除依法合规获得独家经营权外,对所有经营主体公平开放。支持民营企业围绕符合条件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加快培育一批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简化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前置要件审批程序,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4.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能源项目。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参与抽水蓄能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优选,支持民营企业投资新型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能源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涉及政府配置资源的能源类开发计划及时向民间资本推介。支持民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公平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新能源就地消纳,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5.鼓励多种形式盘活存量资产。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可按规定享受土地、财政、金融、价格等支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对产权清晰但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协助补办相关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使用债券、股权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江西证监局)
6.支持现有企业合理扩大投资。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扩大产能等市场化方式,提升企业产业链控制力和引导力。支持企业增资扩产、新建配套项目或引进链上企业来赣投资设厂,开展沿链跨区域、跨境并购,推动产业链合作互补。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的贷款产品,帮助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西分行、江西金融监管局)
7.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鼓励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设立联合体投资重大项目。全面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将超过20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的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可由4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5%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可由70%提升至75%;采购单位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5%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8.做实民间投资可参与项目前期工作。根据民营企业投资关切,编制并动态更新招商册和招商指南,通过召开项目推介会、省工商联执委会、百强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定期发布本行业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的重点项目清单。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成熟度,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服务平台,常态化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投资信息,定期发布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的“标杆案例”。积极支持全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的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9.持续用好各类金融工具。允许被拖欠的民营企业以政府部门、央企国企应付账款进行融资,由金融机构为其提供等额或一定比例贷款。允许民营企业以其持有的项目未来收费权、收益权质押贷款,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和知识产权证券化增信业务。支持民营制造业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实施生产设备更新改造,按规定对企业采购或更新设备融资租赁贷款实际投放金额年化2%予以贴息,单笔设备融资租赁贷款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支持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引领带动社会资本积极投向民营企业。(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西分行、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10.加大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再贷款,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每年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不低于100亿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报中央和省有关资金。民间投资参与的政府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定时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收益分配方面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
11.优化用地服务效能。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对民间资本成功参与的推介项目纳入全省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协调联动机制保障用地。统筹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保障民间投资项目合理需求,将规划为工业的各类存量改造用地优先用于保障工业企业发展需求。支持存量土地盘活利用转让,对于项目投资额未达到投资总额25%转让的,可通过预告登记保障受让人合法权益,在投资额达到法定条件后办理转让手续。对纳入省市县重大项目清单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规定分期缴纳地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地价的50%,余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交清,不计利息。(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2.优化项目用能配置。在符合国家“双碳”目标和节能降碳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对优质民间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予以支持。在确保完成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的基础上,推动能耗和碳排放指标向能效水平高、碳生产力强的项目流动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保障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重点项目用能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13.优化民间投资手续办理。加快民间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落实各项建设条件,企业平均开办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符合要求的产业园区内推行豁免管理、告知承诺制审批、环评报告表“打捆”审批、环境监测数据共享等,进一步提升环评工作效能。对重大民间投资项目,推行“首席服务官”“项目代办制”“项目警官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政务、治安、交通、纠纷等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
14.深入落实减税降本。按规定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引导民间投资等相关经营主体用足用好税费优惠。支持企业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排序清单等因素基础上,有序建设全部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打通数据供需对接通道,降低民营企业用数成本。创新专项担保贷款产品,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重点产业链企业年平均综合担保率控制在1%以下。建立跨区域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帮助企业完成异地信用修复,依法消除企业参与市场的障碍。(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5.进一步完善法治保障。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涉案账户为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账户或个人用于经营的账户,依法慎用冻结措施,确需冻结的,准确认定涉案资金数额,依法采用限额冻结。规范异地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确需异地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编制合规指导清单,推动执法从事后处罚向事前指导延伸。全面推行涉企柔性执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依规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制度。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企业安静期制度,推行“综合查一次”。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司法厅及其他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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