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28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就《河南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产业集群区域布局,建立产业集群梯次培育体系,依托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咨询机构等主体建立产业集群促进组织,创新产业集群治理模式。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积极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向东融入长三角、向西联通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向南挺进粤港澳大湾区、向北对接京津冀,着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循环枢纽、国内国际市场双循环支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常态化企业帮扶工作机制,深入企业调研收集问题与诉求,建立问题清单和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依法帮助制造业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储备和推送机制,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通过应收账款、票据、仓单和订单融资等方式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
加强制造业企业上市、发债指导,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新三板挂牌、上市等方式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制造业保险产品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工业用地供应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为制造业企业供应土地,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
河南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制造强省、数智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融合发展、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开放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弘扬企业家精神、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制造业公益宣传,营造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舆论氛围。
第二章 产业集群发展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
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明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产业布局、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等。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规划或实施方案。
第七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做好“原字号”“老字号”“新字号”“外字号”四篇强产业大文章,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条件,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发展,加强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协作,组织开展各类对接活动,统筹引导政策、项目、资金、人才、土地等向先进制造业汇聚。
第九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产业集群区域布局,建立产业集群梯次培育体系,依托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咨询机构等主体建立产业集群促进组织,创新产业集群治理模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制造业发展的规划引导,明晰产业发展定位,在要素供给、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做大做强主导产业,推动制造业集约集聚发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制造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善制造业重点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鼓励和引导制造业企业开展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积极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向东融入长三角、向西联通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向南挺进粤港澳大湾区、向北对接京津冀,着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循环枢纽、国内国际市场双循环支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制造业招商引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创新承接产业转移机制,建立专门招商队伍或者委托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的机构,实施产业链精准招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制造业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优质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引导龙头企业发挥引领作用,鼓励大型企业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制造业品牌化发展,培育企业品牌、区域品牌等品牌主体及工业设计中心、创意设计平台等支撑主体,建立健全适合区域和产业特点的品牌培育工作机制。
第三章 科技创新赋能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核心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科技创新,加快基础产品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推动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制造业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制造业企业开放共享,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校企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共建创新联合体。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高质量覆盖,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研发准备金制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制造业创新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保护和运用,推动建设概念验证、中试孵化、检验检测服务等平台。完善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应用,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扩大生产场景、工作场景、生活场景供给,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形成“技术突破—场景验证—产业应用—体系升级”的路径,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优质制造,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强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质量控制。建立新产品、首创产品、工业精品、标志性产品梯度培育体系,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影响力。
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等主导或者参与制定、修订制造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或者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四章 加快智能转型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光纤网络、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加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培育力度,推进数字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智能制造推广应用机制,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培育创建工作,培育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示范应用场景和标杆企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实施“人工智能+制造”行动,加快高价值应用场景培育和开放,建设重点行业领域垂直大模型,鼓励人工智能技术在制造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检测、供应链管理等环节研发和创新应用。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化转型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支持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开展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评估和标准宣贯。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领域网络和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中明确网络和数据安全要求,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实施网络和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提升安全防护水平。
第五章 促进绿色安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落实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政策。
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先进技术的研发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加强分布式风光电、工业绿色微电网、智能微电网建设,提升工业用能电气化水平,建设“零碳工厂”和“零碳园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持续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引导企业建设绿色设计平台、应用绿色工艺与材料、开发绿色设计产品。加快构建绿色制造服务体系,培育壮大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开展工业节水、节能降碳监察诊断,加强能效水效“领跑者”、节水型及废水循环利用企业(园区)培育。推广先进适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装备。培育再生资源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循环再生工业园、无废企业(园区),提升区域资源循环使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发展与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第六章 优化发展生态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常态化企业帮扶工作机制,深入企业调研收集问题与诉求,建立问题清单和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依法帮助制造业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各类制造业企业平等参与要素资源配置,依法保护企业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对制造业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能评环评、安全评价等实行全流程办理。对“免申即享”的惠企政策,应当及时、准确向企业推送并指导帮助企业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对制造业企业利益、权利义务、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应当事先征求相关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当合理设置适应调整期。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建立完善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投入机制,支持制造业重点领域发展。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基金在河南设立子基金,发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设立发展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储备和推送机制,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通过应收账款、票据、仓单和订单融资等方式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
加强制造业企业上市、发债指导,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新三板挂牌、上市等方式融资。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制造业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制造业发展需求,保障制造业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由省统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工业用地供应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为制造业企业供应土地,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统筹、科学规划、规范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工业用地集中成片改造开发,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推进旧工业区、旧厂房改造时,应当严格管控工业用地用途变更。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制造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加强一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家的培训。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结合先进制造业人才需求,加强新工科建设,合理设置学科、专业和教学培训内容;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补贴资金,支持职业学校开展培训,完善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紧缺人才培养。
对制造业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主要研发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专业人才、领军技能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开展研发活动以及租购住房、社保医保、子女入学、户籍登记、医疗保健、配偶就业等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完善重要产业周边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在保障安全可靠供应前提下,采取多种措施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物流等成本。
第三十五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参照省辖市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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