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百度-高端生活第一网

广东:到2030年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增长50%

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 3月23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等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助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行动方案》。

方案明确,到2030年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明显提升,力争资本规模增长50%,省级担保集团和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位列全国前列;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每年超1000亿元、平均担保费率持续保持在1%以下,全省融资担保业务规模5年累计超2万亿元。

方案还提到这些举措:

支持有多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地市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并重组。

省级财政对2025-2027年度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予以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含)的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给予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本着互利互惠原则,约定各自承担风险的比例,银行承担的风险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0%。

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改造为政府性科技融资担保公司,重点经营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可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代偿赔付上限可提高至5%,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可适度提高分险责任。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

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电子信息、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增信,支持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支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高跳快跑”。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助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行动方案

政府性融资担保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增信、分险、赋能”作用,是破解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推动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助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

优化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统一标识、系统、服务、标准,创建“粤担保”品牌,聚焦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数字金融、养老金融“五篇大文章”,打造特色融资担保服务。到2030年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明显提升,力争资本规模增长50%,省级担保集团和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位列全国前列;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每年超1000亿元、平均担保费率持续保持在1%以下,全省融资担保业务规模5年累计超2万亿元。

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构建全省统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与有意愿的地市合作,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地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整合与发展,以再担保业务为核心构建应用便利、安全高效、标准统一的融资担保业务系统,规范业务操作、风险控制、内控管理。各地市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通过合并、重组、增资等方式重点培育1家实力强、信誉好、业务精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有多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地市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并重组。

(二)实施“粤担保”品牌创建计划。以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为龙头,地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创建“粤担保”品牌。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负责品牌标志设计和宣传,各地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无偿使用品牌标志,以“粤担保”或“粤担保(XX市)”为标识,提升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品牌辨识度和行业影响力。

(三)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规模。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5〕11号),增加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结合业务发展实际,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其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充资本,并适当向县域投融资体制改革重点区域倾斜。鼓励各地市政府配套增资,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通过政府引导、省市联动、社会参与的多层次资本补充方式,提升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担保实力和资本规模,推动建成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融资需求相匹配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四)实施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支持政策。省级财政对2025-2027年度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予以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含)的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给予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鼓励各地市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政策。

(五)优化政银担合作与分险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本着互利互惠原则,约定各自承担风险的比例,银行承担的风险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信贷资源,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计算授信占用,适度降低或取消保证金要求。将银担合作情况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的参考,鼓励各地市研究优化完善财政资金存放指标体系,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大力推广由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其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市(区)政府“四方分险”的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充分发挥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纽带作用和示范效应,带动更多机构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范围。鼓励保险公司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探索“银行+担保+保险”的分险模式,提升市场主体融资可得性。

三、加强重点领域支持

(六)助力科技创新强省。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改造为政府性科技融资担保公司,重点经营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落实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和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政策,更好服务广东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可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代偿赔付上限可提高至5%,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可适度提高分险责任。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电子信息、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增信,支持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支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高跳快跑”。积极开展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业务,探索“投、担、贷”联动机制,扩大科技担保服务覆盖面。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提供增信。

(七)深耕普惠金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准公共定位,以小微企业和“三农”等为服务主体,支小支农融资担保金额占全部融资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逐步减少、取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合理收取担保费、再担保费,积极向经营主体让利。落实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支持民间投资。围绕“百千万工程”、制造业当家、农村集体经济、创新创业等重点领域形成特色担保产品体系,深化开展政府、银行、园区、担保四方参与的“园区贷”产品,积极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茂名深化普惠金融改革、县域投融资体制改革重点区域支持力度,适时设立融资担保金融驿站、派驻专业人才,推动江门、惠州、肇庆市和粤东西北等地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持续增长,累计担保业务规模占比超过40%。

(八)支持绿色、数字和养老产业发展。加大力度为新能源、海洋牧场、数字金融、养老健康等领域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融资提供担保支持。加强对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将绿色低碳要素融入风控模型。鼓励符合资质的融资担保机构为绿色债券发行提供增信服务,加大对地方国企绿色项目增信支持,支持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支持省、市各级具有征信牌照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为融资担保业务提供高质量征信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属地民政部门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共同筛选优质养老项目,积极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用品制造企业等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四、协同组织实施

(九)完善协同与考核机制。省、市政府统筹推进同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有关资金安排,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牵头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动态管理,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广东、深圳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省级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负责注资参股运作,落实体系对接,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引领带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高质量发展。科学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内容和指标,突出准公共定位和政策导向,重点考核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管控等,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加强考核结果应用,与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工资总额和机构负责人薪酬等挂钩。

(十)健全尽职免责与资产处置等机制。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的前提下,对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健全追偿、资产处置、核销等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追偿力度,参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处置代偿资产。担保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公司治理规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

本行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靳静波 】
【总编辑:黄念念 】
关注河南一百度了解更多本地资讯
微博
空间

推荐

点击右上角按钮
分享给您的朋友或是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