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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种子致3000余亩小麦出苗率低,四人获刑

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 在2026年春耕之际,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共5件,涵盖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4大类农资产品。其中既涉及小麦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也包括白术等经济作物种子;犯罪情形包括以高岭土冒充农药的“以假充真”、以陈年种子冒充新种子等;犯罪手段包括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农资“忽悠团”流窜作案等。

案例一、销售伪劣小麦种子造成3000余亩小麦出苗率低 被告人均获刑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周某亮雇佣被告人唐某跃购进小麦,筛选、分装后冒充“淮麦44”小麦种子,由被告人纪某明负责对接买家,向被告人秦某兵销售10万余千克,销售金额共计33万余元。秦某兵明知所购种子系冒充的“淮麦44”小麦种子,仍将其中部分种子销售给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农户,销售金额共计24万余元,造成3000余亩小麦出苗率低,给农户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33万余元。经鉴定,涉案种子并非“淮麦44”品种种子,发芽率为60%,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办理情况】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周某亮、纪某明、唐某跃、秦某兵提起公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亮、纪某明、唐某跃、秦某兵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周某亮、纪某明、唐某跃系共同犯罪,其中周某亮系主犯,纪某明、唐某跃系从犯;周某亮、秦某兵具有自首情节,纪某明、唐某跃具有坦白情节;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农户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四被告人均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周某亮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秦某兵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纪某明、唐某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陈年白术种子冒充新种子销售致药田绝收、歉收,被告人获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被告人刘某收通过其社交网络平台发布广告称有白术种子出售。刘某收先后收购陈年白术种子1550千克,掺入苍术种子后,冒充新白术种子销售给周某等16名种植户,销售金额共计189万余元。上述种植户播种后,出苗率远低于正常邻近地块,导致种植的药田绝收、歉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366万余元。

【办理情况】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刘某收提起公诉。共青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收使用成苗率远低于正常水平的陈年白术种子并掺入苍术种子冒充新白术种子对外销售,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刘某收具有坦白情节,并退缴违法所得24.5万元,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刘某收提出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农资“忽悠团”销售不合格化肥,主犯获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某化肥厂销售员。2022年2月,张某将与“增值底肥1号伴侣”包装袋标识成分不符的208吨化肥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昌,销售金额共计23万余元。张某昌明知上述化肥系伪劣化肥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9万余元。

2022年7月和2023年1月,被告人张某昌又先后两次找到被告人张某订购“复合碳酶功能肥”。后张某提供本厂化肥包装袋,并联系被告人靳某杰等进行生产。靳某杰部分自行生产、灌装,部分交由被告人位某红等进行生产、灌装。张某昌将上述化肥部分销售给他人,剩余部分由其自行组织人员先后在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潞城区、武乡县、沁源县,以免费就餐、赠送礼品、送货上门为手段吸引农户前往宾馆、酒店听课,雇佣他人担任讲师,夸大宣传化肥效果,销售给当地农户,销售金额共计51万余元。

2023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昌从焦某(另案处理)处购进与“功能性颗粒水溶肥”包装袋标识成分不符的化肥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16万余元。

经检测,上述化肥均系不合格产品。

【办理情况】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张某昌、张某、靳某杰、位某红提起公诉,对被雇佣从事一般劳务、犯罪情节轻微的部分销售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靳某杰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七千元,判处被告人位某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昌、张某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农资“忽悠团”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新型销售伪劣农资违法犯罪形式。不法分子通常以赠送礼品、免费就餐等小利为诱饵,吸引农民参加所谓的“讲座”“推介会”或者“培训会”。在会议现场,常由团伙成员扮演农业专家或者大学教授等角色,夸大甚至虚构产品功效,利用限量促销、买赠活动等话术,制造紧迫感,诱骗参会的农民现场下单。农资“忽悠团”具有跨地域流动的特点,给农民维权和相关部门打击违法犯罪带来困难。近年来,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始终将农资“忽悠团”作为打击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办理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本案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门店购买农资产品,对走村串户,来历不明的流动商贩要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对价格异常低廉并宣传“全能”“特效”的产品,更要慎之又慎。另外,采购农资后要保留发票、收据和包装、样品,以便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

案例四、销售不合格饲料上百万元,被告人获刑7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程某东以安徽某商贸公司名义与贵州省赫章县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某养殖有限公司签订《豆粕购销合同》,约定向上述两家公司出售广西防城港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丰某”牌蛋白质含量43%的豆粕。程某东安排他人将标识为“广西防城港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粗蛋白≥43”的假冒“丰某”牌豆粕从其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的仓库运输至赫章县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和某养殖有限公司,并要求货车司机谎称系从广西运出,销售金额共计179万余元。上述两家公司使用涉案豆粕喂养蛋鸡后,出现蛋鸡脱毛、产蛋率下降、死亡率上升等问题。经检测,涉案“丰某”牌豆粕饲料粗蛋白含量为32.7%至35.6%,低于合同约定及包装袋上标示的43%,粗蛋白含量不合格。经广西防城港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认定,涉案豆粕所使用的包装袋均不是该公司的包装袋。

【办理情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程某东提起公诉。赫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东使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17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程某东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东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程某东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以高岭土冒充多菌灵农药销售,致金银花减产30%至50%

【基本案情】

2022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张某连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的情况下,购进多菌灵农药包装袋及塑料桶,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租赁的仓库内灌装高岭土冒充多菌灵农药,共生产假多菌灵农药20桶销售给被告人朱某,销售金额共计700余元。朱某将上述农药加价后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新,张某新又出售给被告人汪某,汪某将其中3桶以390元的价格出售给董某(另案处理),董某在其门市销售给金银花种植户。江苏省睢宁县的种植户购买并使用上述农药后,未起到病害防治效果,导致叶片病害高发,共造成受害作物面积近60亩,金银花产量减产率达30%至50%,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经检验,涉案农药中未检出多菌灵成分。

【办理情况】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和销售伪劣农药罪对被告人张某连、朱某、张某新、汪某提起公诉。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连生产、销售假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被告人朱某、张某新、汪某明知是假农药仍然进行销售,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四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其中张某连、朱某、汪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汪某还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四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对汪某适用缓刑。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连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以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张某新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元;禁止被告人汪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靳静波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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